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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地区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变化

   2017-11-13 1210
核心提示:1 先证后核:江苏浙江广东等电缆大省率先试行近日,辽宁首张先证后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诞生。其从受理、审批、发证,前后用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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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证后核”:

 江苏浙江广东等电缆大省率先试行 

 

近日,辽宁首张“先证后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诞生。其从受理、审批、发证,前后用了不到1小时。这是辽宁省质监局主动向质检总局申请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试点政策后,发出的第一张许可证。

 

这也意味着电线电缆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在更多地区进入“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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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今年7月初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成为首批试行地区。

 

试行“先证后核”后,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提供“一单(申请单)、一书(承诺书)、一照(营业执照)、一报告(产品质量报告)”,一改之前的“繁文缛节”,拿证时间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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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都是按照“先核后证”程序办理的。先由企业提出申请,质监部门受理后再安排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合格后再发证,全过程审批时间要六七十个工作日。

 

改革后,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同时推行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经形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自企业申报到审批机关作出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企业可在窗口直接领证,也可由审批机关快递送达,实现“足不出户”即可拿证。

 

2

 

 “由省到市ntent="t">”

 电缆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陆续下放 

 

日前,山东省质监局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委托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将现由省质监局负责审批的电线电缆、耐火材料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事权委托下放到市级质监部门。

这19类产品包括:电线电缆、耐火材料、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

据了解,国务院今年6月下旬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给省级质监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质监部门实施的19类。电线电缆即在后者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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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江苏省2016年就率先提出省级“不再审批”,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全部项目、全部环节彻底委托设区市办理,省级不保留任何环节和权力审批。目前,江苏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均由市级办理,省级仅提供指导服务,方便企业办证,便于本地就近监管。

 

当然,也有反其道而行之的。10月中旬,辽宁省发布通知(辽政发〔2017〕47号),将管理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市级质监部门的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化肥和建筑防水卷材4类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列入省重点整顿行业范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调回至省质监局。

 

总体而言,在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可以预见,以后会有更多省份将电线电缆等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批权进一步下放。

 

3

 

 “证照分离”:

 进一步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关系 

 

11月2日,为了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先行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进行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再向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证,获得审批部门批准后,企业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机关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管制行业外,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4


 温馨提示:

 6kV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不发放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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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质检总局官网上的一个代表性问题

 

关于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申请,前不久,小编在质检总局官网上看到一个很典型的问题:申请6-35KV中高压电力电缆许可证有什么要求?因为这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2013年修正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6kV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为限制类项目。因此,《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得受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产品单元的干法交联电力电缆的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三章第六条

 

企业申请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仅限陆上用6kV及以上电缆,采用干法交联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令)的要求,6kV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为限制类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禁止新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

 

不得受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产品单元的干法交联电力电缆的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注:交联工艺通常分为化学交联和物理交联。物理交联如辐照交联;化学交联如过氧化物交联(通常称为干法交联)、硅烷交联(通常称为温水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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