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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必须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2016-06-27 1670
核心提示: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参保的薄弱区。去年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社保制度参保的“薄弱区”。去年年初,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强调,要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 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全体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 伤保险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的重要举措。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的《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若不能出具当地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参保证明,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买工伤保险 企业为巨额赔偿埋单

  企业未给建筑工人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担责?

  我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雇用了20多名农民工,该企业以农民工已参加“新农合”为由未给他们办理工伤保险。一次,一名农民工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脑膜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为死者支付医疗费、工亡补助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80多万元,不堪重负。

   “这起事故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有两个问题突出: 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 业风险、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意见》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

  工程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如何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去年年初,《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为建筑工人织起“防护网”。《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 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 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见》指出,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 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这一规定,从源头确保了工伤保险缴费的资金来源。”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通过多渠道确认关系

  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用人单位不认账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一些建筑企业以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在很多工程层层转包而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确认难”,已成为工伤维权第一道难以迈过的坎儿。

  《意见》指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市人社局提醒,建筑工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上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述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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