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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供应产品 > 灭火器年检维修公司_北京灭火器维修年检价格咨询,公司资质齐全上门取送
灭火器年检维修公司_北京灭火器维修年检价格咨询,公司资质齐全上门取送
单价 1.00 / 具对比
销量 暂无
浏览 745
发货 北京付款后48小时内
库存 100000具起订1具
产地 大连
规格 齐全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21-08-10 12:27
 
详细信息
产地 大连
规格 齐全
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重量 5kg
灭火剂类型 干粉灭火器
品牌 江苏
型号 齐全
加工定制

 

  灭火器年检维修公司_北京灭火器维修年检价格咨询,公司资质齐全上门取送,具体价格可来电18201298351咨询。

灭火器维修厂简介:我公司灭火器维修厂是消防局认证的专业灭火器维修厂。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同行业中**先进的**的维修设备,具备维修各种型号灭火器的能力。从瓶体试压,药剂灌装到产品烘干及密封检测的整个维修过程,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及电子计量,并且严格按照维修灭火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使灭火器的维修质量及药剂的准确计量得到可靠保证,从而使灭火器的维修工艺水平达到一个新高,让用户对我们的产品使的放心,用的满意。专业从事灭火器维修年检、消防器材维修检测。

按照北京市消防局的规定:消防灭火器的安全周期为12个月,超期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因此用户购置灭火器仅是开始,确保灭火器正常使用工作还是在每年的检测、维修和保养上。
 本公司维修的消防器材严格按照消防局对灭火器维修标准的规定,标准如下:
(一)取得合法的维修营业执照,有必要的生产场地、设备、设施。
(二)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计量手段,有专门的检验、计量人员和场所。
(四)产品应有**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灭火器维修工序流程:
  1、对灭火器的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它是否属于在报废的范围内。
  2、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确认灭火器的内部没有压力时,才可以进行拆卸。
  3、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4、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机头、压力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挨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等筒体干燥后方可使用。
  6、检查灭火器的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坏的零部件
  7、按灭火器的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密封性试验。
  8、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合格证方可出厂。
  9、整理维修记录。


灭火器年检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年检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灭火器年检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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