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确定了15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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