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罹患“重特大疾病”的人数虽少,但对其家庭造成的困难却是灾难性的,对社会造成的心理冲击也是很大的。所以,无论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还是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医保质量和水平的角度,都需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实践中,什么是“重特大疾病”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内涵界定和专业的应对策略,直接影响着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的绩效。因此,为了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有必要清楚地回答什么是“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或是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的最佳管理方式是什么等问题。
1.重特大疾病的政策内涵分析
根据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对重特大疾病内涵的研究,可以把现行实践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分为:重大疾病保障和重特疾病保障两类,在政策层内涵上包含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疾病的严重程度,主要依据医学的标准。重大疾病是病情严重,或危及生命,以及有严重后遗症的疾病;重特疾病一般是维系健康生命质量的疾病,如罕见病、器官移植及抗排异等疾病。这种按疾病界定的方法可操作性较好,但往往公平性会受到质疑。
二是主要根据诊疗成本大小即医疗费用花费的多少而定。重大疾病往往是根据基金预算和承受能力,确定超过一定费用额度的疾病,也有把病种和费用结合起来考虑。重特疾病则常指具体的某种特殊疾病,其与健康维系和生命维持有关。由于是按费用额度界定,其可操作性较好,也较为公平。
三是医疗费用与患者个人及家庭经济负担相关。这是医疗保障政策所关心的目标。重大疾病和重特疾病均以个人或家庭计算的负担界定,一般指标是个人或家庭的“灾难性医疗支出”。这种方式可操作性较困难,但公平性最好。
上述内涵的归纳在医疗卫生政策和医保政策分析上造成了诸多困惑,在具体实践上也面临众多挑战。首先,政策上的困惑在于重特大疾病的这种划分会导致政策评价上的差异,影响了对重特大疾病解决策略和解决方法的选择;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病种和费用的处理方式,也饱受公平争议和基金约束的挑战。
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家庭卫生筹资贡献率”的概念,认为一个家庭总卫生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时,该家庭就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可认为是发生重特大疾病。由此看来,“重特大疾病”还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并非疾病谱意义上医学范畴的概念,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需要解决的还是经济的负担,而非具体的某个病种。
2.别国和其它地区的经验借鉴
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其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内,针对重特大疾病都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保障水平。这种大病保障模式具有很强的互助共济色彩,受益面广,公平性也较高。特别是中国台湾地区,在全民健保中针对30种特定疾病制定了“抒困计划”,以保证必需的诊疗支付和基金抗风险能力。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将重特大疾病保障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解决较为便捷、有效、有利。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这部分患者数量少,另辟蹊径,费时费力,成本效益差;二是医保经办机构掌握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容易形成合理便捷高效的“保障链”;三是医保部门对保障的政策界限了如指掌,经办的网络体系和业务流程等完备顺畅,由医保系统经办,驾轻就熟,本微效高,是其他任何机构包括商业保险机构所不及的。四是市场配置资源存在它所不能合理有效配置的区域,这时就应该由政府负责,发挥其对公共物品的供给配置作用,而重特大疾病中的“灾难性卫生支出”的人群往往属于商业保险几乎“无利可图”也不应该寻求盈利之处,所以应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