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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一男子故意传播艾滋病致32名女性感染,应如何定性?

   2017-11-15 1930
核心提示:据英国《卫报》报道,当地时间27日,一名于2006年被确诊是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意大利33岁男子瓦伦蒂诺塔里托(Valentino Talluto)

据英国《卫报》报道,当地时间27日,一名于2006年被确诊是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意大利33岁男子瓦伦蒂诺·塔里托(Valentino Talluto),因在过去10年时间里,故意与多名女性发生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并感染了其中32名女性,被法院判处入狱24年。

  BBC报道称,塔里托是一名会计师,于2006年被确诊是HIV阳性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之后,塔里托便使用网名,在社交网络和交友网站上寻找并结识女性。

  在2015年11月塔里托被捕前,其已通过社交网络引诱了数十名女性。警方认为,在这10年时间里,塔里托至少与53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并将病毒传染给其中32名女性。这些受害女性大多数是学生和母亲,从14岁—40岁都有。

  《卫报》报道称,在与塔里托发生性关系的女性中,有3名女性的男性伴侣也遭到感染,另有一名女性所生下的8个月大婴儿被证实也染上了HIV。

  在今年3月罗马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受害者描述了塔里托是如何与她们约会的,还指出塔里托经常找借口发生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比如说谎称他对安全套过敏,或是他刚刚接受了HIV病毒检测等。

  这些受害者中,有的是偶然因健康问题去检查,有的是经其他与塔里托约会过的女性提醒,才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在与塔里托对质时,塔里托就推说这与他无关。

  还有一些受害者是在得知塔里托被捕后,才跑去做医院检测,发现被感染。

  有几名受害者在发现自己感染病毒后,还与塔里托相处了几个月。最后是由于塔里托的长期欺瞒,同时应对6段关系,才让这些受害者选择离开。

  检察官要求法官以“蓄意伤害”,判处塔里托终身监禁,因为他的行为导致HIV大流行,但这个要求被法官拒绝,仅判处他“严重且无法治愈的人身伤害”罪。

BBC报道截图

  上个月,检察官埃琳娜·奈里(Elena Neri)对法官说,“塔里托从来没有配合调查过,他做过虚假陈述,即便是有证据在手,他却还一直否认要负任何责任”。他的行为明显是有意致人死亡。

  而塔里托的辩护律师毛里齐奥·巴萨(Maurizio Barca)则声称,塔里托渴望关爱,他从未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而他吸毒的母亲也因感染艾滋,在塔里托4岁时就离世了。

  辩护律师坚称, 塔里托“并不是故意传播这种病毒的”,且“大部分时间”他都使用了避孕套。他还声称,这根本无法证明是塔里托还是其他性伴侣传染了这些女性,这样的病毒在欧洲是很普遍的。

  经过几个月的沉默,9月底塔里托终于表示,对所有发生的事情表示遗憾,但他仍表态称,他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会带来这样的后果。

现在,我们依据中国刑法,分析一下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追究?

为了更好的讨论,我们先假定一个事实: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并在一段时间内故意和多名——假定15人——异性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10人感染艾滋病,5人未感染;案发时,10名感染者已有2人因病去世,其余8人病情已经得到控制。(顺便说一下,艾滋病是有感染几率的,虽然很高,但不是百发百中;另,只要按照医生要求定时服药,病情是能得到控制的,并且艾滋病患者的药是免费发放的。)

根据上述拟定的事实,我觉得涉及到的罪名有以下几个:

在医学上,艾滋病比“淋病”“梅毒”等典型的性病危害性要大得多。

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其客观行为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故意卖淫、嫖娼”的行为。可见该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为前提。而“卖淫、嫖娼”是有偿性行为,无偿的“约炮”显然不能解释为卖淫或者嫖娼。

此外,传播性病罪是轻罪,最高刑期为五年。当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已经染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进而导致他人染病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该罪较轻的量刑也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故而在上述拟定事实中,行为人的行为无论在法律解释层面还是在刑罚目的层面,都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想到这个罪名的人,其理由无非是“艾滋病属于绝症,得上就必死无疑”。的确,艾滋病是危害极大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在临床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涉及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多处。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者等同于被判处了“死刑”,将遭受极大身心折磨。即使不立即致命,生活质量也会锐减。

然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行为,要求客观行为——即杀人行为——对生命法益有现实而紧迫的威胁。艾滋病固然可怕,但从染病到死亡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况且在患者及时就诊的情况下,病情能够得到控制,很多患者的生命可以维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从这个意义上讲,故意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法益确实有现实的威胁,但这个威胁并不紧迫,所以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杀人”行为。

此外,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求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上述拟定的事实,大部分染病者病情已经得到控制,死亡结果没有出现。此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岂不是还要认定未遂?若法院判决后被害人病发死亡,是不是要改判既遂?这显然不合理。

使他人患有严重且不可治愈的疾病,可以被解释为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关于重伤规定中的兜底条款“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况。因此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伤害他人导致重伤。如果这种行为主观上系处于故意,那么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理论上没有障碍。并且这种认定方式也有司法解释的依据。

但是问题在于,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病而在一段时间内故意和较多的人发生性关系,尽管这种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但仍存在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其一,在客观上,当艾滋病患者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中如果有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则很可能因不知自己已经染病而再将病毒传染给自己的伴侣或者其他发生性关系者,潜在的受害人是难以控制的,此时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的不仅是个体的健康,也包含公共安全。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似乎并不全面。(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染的对象是特定的,那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并无问题。)

其二,在主观上,如上所述,艾滋病的感染并非只要发生性关系必然命中,故而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病而仍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性关系时,其对于导致他人患病的结果所持有的态度更接近于放任。在放任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只能在出现结果时才认定犯罪成立。这样的话,其明知自己患病而故意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在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结果发生时才成立故意伤害罪,未导致他人感染病毒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没有未遂状态)。但不能否认的是,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与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所导致的危害不相上下,如果后者都可以成立传播性病罪,但前者却因为未造成实害后果而不成立犯罪,显然不能被一般人所接受。

综上所述,在前述拟定的事实情况下,个人倾向于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明知自己染病仍故意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样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他人染病均可以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故意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防火”“爆炸”“决水”等手段不具有相当性,很难评价为“其他危险方法”。但是如前所述,上述方法导致艾滋病毒迅速在社会中蔓延,可能使得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这种无法治愈的病毒,个人认为其危害程度与“爆炸”“决水”“防火”等手段不相上下,具有相当性。

其实,这类案件如果真实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最让检察官头疼的可能还不是定性问题,而应当是事实认定问题。比如说,我们如何判断与嫌疑人发生过性关系后染病的人,其得病就是被嫌疑人感染的?仅此一个问题就需要大量的证据结合经验法则去论证,且很难得到唯一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家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涉嫌构成传播传染病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英国《卫报》报道,当地时间27日,一名于2006年被确诊是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意大利33岁男子瓦伦蒂诺·塔里托(Valentino Talluto),因在过去10年时间里,故意与多名女性发生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并感染了其中32名女性,被法院判处入狱24年。

英国《卫报》报道截图

BBC报道称,塔里托是一名会计师,于2006年被确诊是HIV阳性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之后,塔里托便使用网名,在社交网络和交友网站上寻找并结识女性。

在2015年11月塔里托被捕前,其已通过社交网络引诱了数十名女性。警方认为,在这10年时间里,塔里托至少与53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并将病毒传染给其中32名女性。这些受害女性大多数是学生和母亲,从14岁—40岁都有。

《卫报》报道称,在与塔里托发生性关系的女性中,有3名女性的男性伴侣也遭到感染,另有一名女性所生下的8个月大婴儿被证实也染上了HIV。

在今年3月罗马法庭的审判过程中,受害者描述了塔里托是如何与她们约会的,还指出塔里托经常找借口发生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比如说谎称他对安全套过敏,或是他刚刚接受了HIV病毒检测等。

这些受害者中,有的是偶然因健康问题去检查,有的是经其他与塔里托约会过的女性提醒,才发现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在与塔里托对质时,塔里托就推说这与他无关。

还有一些受害者是在得知塔里托被捕后,才跑去做医院检测,发现被感染。

有几名受害者在发现自己感染病毒后,还与塔里托相处了几个月。最后是由于塔里托的长期欺瞒,同时应对6段关系,才让这些受害者选择离开。

检察官要求法官以“蓄意伤害”,判处塔里托终身监禁,因为他的行为导致HIV大流行,但这个要求被法官拒绝,仅判处他“严重且无法治愈的人身伤害”罪。

BBC报道截图

 

上个月,检察官埃琳娜·奈里(Elena Neri)对法官说,“塔里托从来没有配合调查过,他做过虚假陈述,即便是有证据在手,他却还一直否认要负任何责任”。他的行为明显是有意致人死亡。

而塔里托的辩护律师毛里齐奥·巴萨(Maurizio Barca)则声称,塔里托渴望关爱,他从未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而他吸毒的母亲也因感染艾滋,在塔里托4岁时就离世了。

辩护律师坚称, 塔里托“并不是故意传播这种病毒的”,且“大部分时间”他都使用了避孕套。他还声称,这根本无法证明是塔里托还是其他性伴侣传染了这些女性,这样的病毒在欧洲是很普遍的。

经过几个月的沉默,9月底塔里托终于表示,对所有发生的事情表示遗憾,但他仍表态称,他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会带来这样的后果。

 

应该判重刑

男子已经知道自己带有艾滋病还故意传染给其他女人而且人数还如此之多应该是一种报复心态,感觉自己得了艾滋病就如同被判了死刑因而心里极度不平衡开始了报复心致使32名女性感染艾滋病毒,

像这种情况国家如若不判重刑就不能够给艾滋病者足够的震慑力,那样的话很多艾滋病携带者都会毫无顾虑的报复别人,一个人传播给32个人、被传播的32个人又会传播给多少人?这样成几十倍的数量传播,常此以往下去最后中国会是怎样的中国?

说一句不好听的话,现在的中国有多少位艾滋病携带者或许没有人能够知道,今天你若不敢站起来说话有可能在某一天自己的家人或亲戚朋友就会被感染

同时我在这里真心的希望艾滋病携带者们为了自己的家人、亲戚和朋友们能够有个健康完整的家庭“请不要盲目无底线的传播艾滋病毒”

 

送你三个字瞎扯淡,就算无套交配男女得病的几率也只有几千分之一,大家去搜搜,很多人孩子都有了,结婚几年另一半也没有被传染上,男男传播几率就很大。几十分之一。母婴一半一半传播几率,阻断后可以百分百不遗传孩子。就算这个男的有艾滋病,和32个女的睡觉,也不见得会传染上一个,也许倒霉传染了,这几个女的也很难传染给别人,要是一个人有艾滋病故意去嫖娼。他传染几十个人。你几十又传染多少,被传染的还接着传染,那世界上都是艾滋病了

 

谢邀,如果该男子巳经知道了自己患上了艾滋病,疯狂报复社会,致使32名女性同患艾滋病,这就构成了破坏社会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是死刑,但是死刑对该男子巳亳无意义,艾滋病本身对他已经是死刑,可悲的是那32个女性,32个社会单元,活在世上巳经成了苟延残喘,每日和痛苦相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联想起我前段时间写的一篇评论文章,一所大学十五位天子矫子同患艾滋病怎样隔离,在性方面如何洁身自好,堵绝髙危性行为,要知道一人得此病,连锁效应就会影响一片,请我们远离艾滋病吧,从每个人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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