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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长春长生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受到的行政处罚对外公布。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可以看到长达16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其中详细记载了长春长生公司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并附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长春长生公司共存在八项违法事实:
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
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
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
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针对这8项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做出了详细说明。从中可以看出,在疫苗生产到批签发上市的多个环节中,长春长生公司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事实。甚至在接受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时,还试图销毁证据。
也正是因为这些违法事实,长春长生公司面临数额巨大的罚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五年内不受理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批签发申请。
此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然而,长春长生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到此结束。就在国家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后不久,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
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将予以赔偿。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公告》指出,根据受种者及其家属的申请,专家组将对损害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附:
1、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http://www.moh.gov.cn/jkj/s7923/201810/4ce7db37e4eb4a9e89f31514442bc865.shtml
2、国家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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