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是能够缓解我国劳动监察人员不足与实际需要监察用工企业等众多的矛盾;二是可以对企业用工进行分类监察、重点监督,提高实际的监察效用;三是可以让社会一目了然知道相关用工企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与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规避相关权益受损。可以说,实施企业劳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一个务实的、创新的劳动权益保障举措,值得高度肯定也值得很好期待。
但就现实而言,实施企业劳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还有很多难点需要克服,还有一些误区需要避免。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企业劳动守法评级,要力避评级确定后长时间一成不变,要有足够的企业劳动守法动态意识。
根据此次人社部公布的《办法》,企业劳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很显然,所谓的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及等级,大部分都是基于相关企业过去、现在的作为和表现 ,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企业劳动守法诚信评价,是一个拿过去和现在的表现来衡测未来守法的可能和监察管理的宽松、重点等。
但众所周知的是,一个企业包括劳动守法诚信在内的诸多信用,并不是恒定不变的,比如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是受很多因素影响制约的,比如企业守法意识、企业制度完善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尤其是后者,当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国际国内等环境发生变化,进而企业盈利和支付能力改变尤其是下降恶化时,相关企业还能不能够一如既往地劳动保障守法,就是一个未知数。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即便是现在被评为级别较高的劳动保障守法企业,也不代表着其未来就一定是一如既往的长期劳动保障守法信用良好,保证不会变坏或恶化;而对于另外一些企业,即便是现在的劳动保障评级不很好、不很高,但也不代表着这些企业在相关情况改变后劳动保障守法信用不会向好。关于这些,我们应该是有着深痛教训的。比如我国曾经实施的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由于管理不当,最终使得这项管理制度沦为某些企业造假作假的遮羞布。
此外,由于此次的评级,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信誉、管理宽松等诸多利益,有关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谨防相关企业单方面或与有关管理者等联手作假骗取评级等,歪曲评级的初衷,折损评级的效用,实质损害政府信用和劳动者权益。
也就是说,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评级未尝不可,但绝不是发一个评级办法这样简单,而是要要有更多更细密的制度配套,尤其是在这些配套制度中要体现与时俱进的动态管理意识,以便与实际的情况相吻合。比如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评级要设置时限,不能让这样的评级一旦确定就长久不变;比如设置严格的惩处机制,对骗取较高等级评价但又实际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等,确保相关的评级不但真实,而且管理灵活及时和有效。(南方网余明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