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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岂能用发钱代替?

   2021-07-19 2290
核心提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然而,日前媒体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工地现在“流行”发放安全帽补贴、劳保用品补贴,让工人自行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然而,日前媒体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工地现在“流行”发放安全帽补贴、劳保用品补贴,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7月5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

早在2005年9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作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规定的同时,就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为何一些用人单位宁可多发补贴,也要让工人自己买安全帽等劳保用品呢?究其原因,表面上是“图省事”,其实质想推卸一部分安全责任。正如一位工地负责人所说:对企业而言,买安全帽的钱不是一笔大的成本负担,安全帽背后的安全责任才是“负担”,他直言采购劳保用品确保品质是件“麻烦事儿”,“网络平台上的安全帽产品多如繁星,什么样的安全帽能达到安全标准,我们自己心里都没底。”

其实,一些用人单位或工地发钱让工人自行购买安全帽等劳保用品,不仅“甩不开”自己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反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责任大于天。期待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尤其对少数用人单位在劳保用品发放和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职能部门决不能视而不见或听之任之,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既不给他们可乘之机,又要加大他们违法成本,让他们最终自觉遵守一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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