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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强力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见成效

   2021-07-30 99360
核心提示:铁拳”行动启动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效遏制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全面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稳定。加强组织领导,狠抓

  


铁拳”行动启动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效遏制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全面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稳定。
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各领域专项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建立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牵头,相关科室、县区局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局制定“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全力推动“铁拳”行动深入开展。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案件查办。聚焦民生领域,突出案件查办重点。同时,结合榆林实际,公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0大重点领域,持续加强对加油机计量、食品质量等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掌握线索,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案件征集违法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严。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推动铁拳行动深入人心,向纵深开展。
2021年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 289 件(其中铁拳案件63 件,其他案件226 件);结案257件(其中铁拳案件 44件 ,其他案件 213件);罚款837.71万元(其中铁拳案件52.88 万元,其他案件784.8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8.62万元(其中铁拳案件70.82万元,其他案件177.8 万元);货值金额 152.27万元(其中铁拳案件 6.7万元,其他案件 145.57万元)。2021上半年民生领域案件
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榆林市榆阳区大由轴承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违法案
2021年4月1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打假人员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轴承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有73桶润滑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将将其予以扣押。
经调查,该经销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榆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二、榆林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违法案
2021年4月1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润滑油销售分公司打假人员依法对榆林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有34桶润滑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销售的34桶油予以扣押。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榆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三、榆林市榆阳区聚源制氧厂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4 月28日,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牛家梁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聚源制氧厂监督检查,在乙炔充装间、氩气充装间、工业氧气充装间发现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书面下达了《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榆阳市监特令[2021]NJ001号,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结合案件实情,给予了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整;罚款4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41100人民币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府谷县河北百货劳保批发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11日,府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府谷县河北百货劳保批发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店销售的南孚牌电池涉嫌假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鉴定,该门店内所售南孚牌电池均系假冒。该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牌电池,经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门店内所售的2289粒南孚牌5#电池、879粒南孚牌7#电池、114粒南孚牌1#(大号)电池予以扣押货值共计8946元,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假冒1#大号南孚电池120粒、7#南孚电池1440粒、5#南孚电池2880粒,获利2934元,非法经营额为11880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作出总经营额(11880元)1.5倍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7820元,上缴国库;2、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289粒南孚牌5#电池、879粒南孚牌7#电池、114粒南孚牌1#(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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