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海丰县梅陇镇深坑岭工业区新创建首饰有限公司内一租户发生一名工人在作业期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小劲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梅陇镇人民政府、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梅陇镇‘10·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丰梅陇“10·20”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承租人覃*礼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间租赁情况
2023年7月2日,承租人覃*礼与出租人海丰县新创建首饰有限公司就首饰车间租赁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由出租人将其B栋601车间出租给覃*礼。租赁面积124平方米,租赁期限:无固定期限,租赁费用:按25元/平方米,按月缴费,自来水费:6元/立方米,井水费:3元/立方米,电费及管理维修费(包括废水处理费):1.1元/度,废气用电分摊:1500元/月,废气系统管理维护:500元/月,转移固废(石膏粉)100元/炉,车间经营盈亏自负。出租人负责通水通电至B栋601车间门口,车间内用水用电、一切设备设施及安全工作均由承租人自己负责,车间外的安全工作由出租人负责,车间产生的废水、废气由出租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承租人必须接受出租人的检查。
(二)承租人基本情况
覃*礼,男,广西贵港人,是海丰县新创建首饰有限公司B栋601车间的承租人、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