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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一天桥防护玻璃没装好 两岁娃摔落到马路上

   2016-07-22 1190
核心提示:  据安徽商报报道 2015年12月底,合肥市包河区某路段一名幼儿从人行天桥跌落,造成不满两岁男童小军(化名)受伤。孩子的父亲称
   据安徽商报报道 2015年12月底,合肥市包河区某路段一名幼儿从人行天桥跌落,造成不满两岁男童小军(化名)受伤。孩子的父亲称,之所以孩子从天桥直接掉落到马路上,是因为该天桥上有好几处没有安装防护玻璃,因此将该天桥的发包方和施工方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包河区法院进行审理。
  小军的奶奶称,事发当天下午由她带着小军在人行天桥上行走,在走下天桥的右侧扶手处没有玻璃,小军自己在前面跑,她跟在后面,正叫小军等她时,结果小军在前面一头栽了下去。小军摔下去的位置距离地面大约四五米的高度。奶奶当时就慌忙跑下去,小军已经昏迷,满脸是血。随即孩子被送往医院治疗。
  因就责任划分及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孩子的监护人将该跳桥的发包方和施工方告上法庭。
  发包方辩称,其发包的该工程施工标段,系A公司施工,该工程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尚未竣工。同时,发包方和A公司的有明确规定,如涉案事故与该工程有关,发包方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认为,小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A公司辩称,事发路段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无法确定事发时是否存在玻璃缺失的情况,小军家人称其从天桥上掉落无事实依据。另小军系不满两周岁的幼儿,其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对小军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道路工程施工方,在工程尚未竣工前应对该道路工程承担管理责任,事发的天桥因护栏玻璃缺失导致小军从护栏处跌落,造成人身损害,其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小军为完全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法院最终酌定A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小军各项损失合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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