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网上抢购手机遇陷阱
今年年初,家住顺德的张先生欲通过网络购买一台新手机,一个名为“优惠购机”的网站吸引了他。张先生称,他看中的手机市价为5000余元,但当时该网站显示如在30秒之内抢购成功,则只需1380元即可购得。三天后,张先生收到快件,并向快递员支付了约定金额1380元。
但他打开快件时,发现里面竟是一个手机模型!快递员在接到张先生电话时称,该情况需要其自行与卖家沟通解决。随后,卖家要求张先生退回“手机”方同意退款,张先生不同意。他说,由于快递单上卖家姓名、地址信息真假难辨,于是要求快递公司提供真实的寄件人信息,便于自己向对方索赔。但快递公司拒不提供寄件人的信息。一怒之下,张先生把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更换一台合格手机,披露寄件人相关信息并作出书面道歉。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销售手机的网站是一个诈骗平台,在其提出质量问题后,该平台已经在网上消失。而自己也在发现手机有问题时立即向快递员反映了情况,但快递公司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寄件人。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原告张先生与涉案寄件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快递公司与涉案寄件人是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将寄件方的物品完好送达到收件人手中,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快递公司协助双方进行协商时,寄件方已同意将代收货款的金额退还给张先生,但是因为张先生不同意仅返还代收的金额,所以买卖双方未就退款问题达成共识。
法院: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并非在正规网购平台上购买手机,而是受极不正常低价的诱导在一个诈骗平台上抢购手机,且现在该平台在网络上消失,造成其无法获取网络平台及卖方信息以维权的后果。
此外,如果张先生在收货时对此种“货到付款”方式有异议,完全可以与卖方协商变更处理或者拒绝收货。因此,张先生在本案中的损失与其未能做到审慎审查和安全防范有因果关系,而与被告的送货和代收货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快递公司与张先生没有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并非是张先生购买手机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故并不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应负担的披露义务。据此,顺德法院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