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裁决,条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也就是说,离婚后他们需为前夫(前妻)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乎,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由部分离婚者组成,他们自称“24条受害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他们还钱。他们也因此过上了中国“被负债者”的生活。
“24条受害者” 被负债的窦娥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而在10年前,类似的判例不超过100件。
据调查显示,“24条受害者”中87.1%女性。其中,令人出乎意料的是,这些受害者女性中80.6%受过高等教育,硕士及以上高等学历占7%。86.7%的受害者拥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其中不乏法官、大学教授、记者、律师等。
海归女结婚两个月 “被负债”500万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
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
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
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
据了解,现在该案有了新进展。经董女士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杭州市中院现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重点大学毕业 却被纳入失信名单
王女士毕业于某重点大学,2013年10月8日结婚。婚后,王女士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去年6月12日王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原本王女士以为结束一段失败的婚姻后,自己可以开展新的生活。但另王女士想不到的是,在离婚后见到法院传票时她才知道,原来,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
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莆田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0日,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
一纸诉状 过上了“被负债”的生活
离婚5年多后,家住四川达州的陈女士却因债务问题和前夫发生联系。去年6月,郑某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前夫舒某和她一道告上法院,讨要55万元债务。
而早在2010年1月13日,陈女士就已和舒某离婚。
达州陈女士55万连带责任之债,则源起2015年前夫舒某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舒某表示,他于2009年7月23日在郑某父亲处借款55万元,用于交付工程项目质保金。
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一份上述工程的中标通知,该通知显示,前述工程直到2011年才中标。
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虽陈女士已和舒某离婚5年,但由于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工程发生时间与转款无必然联系,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伤害婚姻的利器 “二十四条”的前世今生
这些受害人口中的“二十四条”,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在法律界被简称为“二十四条”,诞生于2003年12月。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介绍说,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利用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一方大额借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之后离婚。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即便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追债,借债一方因名下没有财产,亦无计可施。
但是,由于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十四条”从出台起就伴随着质疑。“忽视了家事代理权的有限性”是质疑的主要焦点。
家事代理权全称“日常家事代理权”,通俗地说,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互为代表,与第三方发生利益关系、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适用于日常事务。
而“二十四条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表示,“二十四条”实施10年后逐渐成为伤人利器,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如今物流横欲的世界里“人心坏了”。
“我是80年代结的婚,” 郭建梅说,“那时候,善良、勤奋、坚韧、有思想、有担当,都是大家找对象最看重的,这些特质归纳起来就是好人。” 郭建梅表示即使是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社会普遍的择偶标准仍是要“正派”。
虽然我国如今已成为GPD高达67万亿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婚姻质量却没有得到提升。
据悉,2015年中国共有384.1万对夫妻依法办理了离婚,比上年增长了5.6%。他们其中一部分是为了买房、落户等问题产生的“假离婚”。而涉及“被负债者”的离婚案件,不仅是“一日夫妻百日恩”荡然无存,甚至有不少“被负债者”则是被曾经的配偶与债主合谋推向深渊的。
“二十四条”争议不断 引各界呼吁修改
近年来针对“二十四条”的设立是否合理的争议不断,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二十四条”。傅莉娟认为,“二十四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成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
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指出,不少基层法官依据“二十四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
2016年3月,最高法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
而在“被负债”群体的努力下,又有4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愿意在2017年的两会上,提交修改“二十四条”的建议。
一些省份的妇联、省高院也表示,愿意就“二十四条”所涉及的问题做进一步讨论。
您认为夫妻一方举债,离婚后该双方偿还债务吗?
您认为《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