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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商贩制卖“毒凤爪”万余斤 获刑二年半

   2017-05-07 1440
核心提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起制卖毒凤爪获刑的案例:一男子制卖毒凤爪万余斤,后投案自首,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起制卖“毒凤爪”获刑的案例:一男子制卖“毒凤爪”万余斤,后投案自首,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该男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据介绍,安徽男子王某以出租房为据点,自建鸡爪加工作坊,通过生产销售送货“一条龙”服务,短短两月产销万余斤有毒、有害的鸡爪。

法院调查显示,2014年3月至5月,王某租用海口市龙华区坡巷村某处出租房及空地作为其鸡爪加工作坊,雇佣工人用烧碱(氢氧化钠)及甲醛溶液泡制、加工鸡爪,成品以每10斤55元至60元的价格出售到海口市坡博村、府城、城西等农贸市场。同年5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该鸡爪加工作坊,并扣押泡鸡爪675斤、甲醛溶液36瓶、氢氧化钠2公斤、销售记录本1本。

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王某所生产、销售的泡鸡爪及泡鸡爪水均含有甲醛,检验结果均超出限值。通过对销售记录本进行合计,王某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10783斤,销售金额59306.5元。 在鸡爪加工作坊被查获近2两年后的2016年3月2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之规定,氢氧化钠与甲醛均不是食品添加剂,属于非食用化学物质,均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属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675斤散装泡鸡爪、36瓶甲醛溶液、2公斤氢氧化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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