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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事故不少 但为何没有医闹、伤医

   2019-04-29 1600
核心提示:  医患关系吃紧,医疗纠纷不断,我国医疗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不少都起因于一起起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并非我国独有,无论欧美国
    医患关系吃紧,医疗纠纷不断,我国医疗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不少都起因于一起起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并非我国独有,无论欧美国家,或是近邻日本都不鲜见。《英国医学期刊》近期发表的最新数据就显示,在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已成为美国的第三大致死原因,仅次于癌症和心脏病。
  美国每年25万人死于医疗事故
  虽然具备世界顶尖的医疗水平,高发的医疗事故仍旧是美国不能说的“痛处”。1999年,美国医学协会发布了著名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医疗报告,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医疗事故。这份报告发布后,犹如一颗炸弹在医疗界引爆,并受到质疑,但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这一数字开始慢慢接受。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马丁·麦卡瑞教授今年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约有25.1万人死于医疗事故,占当年死亡人数的9.5%,多于因呼吸道疾病、中风和阿尔兹海默症死亡的人数。
  在同样以较高医疗水平享誉世界的德国,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数以十万计。德国最大的医疗保险公司AOK前不久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德国平均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达到19万起,致死人数将近1.9万人。医疗事故死亡率高于交通事故丧生率。
  相对来说,日本的情况稍好。“日本医疗技能评价机构”2015年3月26日发布数据称,2014年全年医疗机构向其报告的事故为3149起,其中不乏致多人死亡的恶性事故。2015年3月,日本群马县群马大学医院第二外科的一名外科医生被查实,5年内,他实施的腹腔镜手术致死8人、开腹手术致死10人。
  事故多因诊断错误、手术失误、药物剂量错误
  德国医院协会主管梅耶尔在接受《生命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德国看,事故多发的是外科与骨科。加拿大医保协会(CMPA)和加拿大医保互惠公司(HIROC)联合推出的报告则指出,加拿大医疗事故最易发生在子宫、胆囊、胸肌、下腹部和乳房手术中。
  造成事故的原因,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主要为诊断错误,约占事故总量的42%,其他因素还包括手术并发症、药物剂量错误,以及患者在科室之间转移时出现的非有效沟通等系统性问题。比如,德国西部一家医院医生曾使用浓度超过规定量1000倍的滴剂给早产儿滴眼,致使一名婴儿死亡,两名致盲。此外,手术时误将纱布等器械遗留体内的案例各国也都普遍存在。日本2014年的数据显示,将纱布等遗忘在患者体内方面的医疗事故达到757起。
  加拿大虽然医疗事故投诉较少,10年来不到3000起,但约1/3的事故造成了患者的“不可逆”伤害。2009年,安大略省医生哈特维尔因“错误理解体检报告”,将7名健康妇女误诊为乳腺癌并实施了乳房切除手术;2013年4月新斯科舍省伊丽莎白二世医学中心弄混了4名患者的病历及体检记录,导致一名60岁妇女被错切乳房。
  有医疗事故,但不会医闹、伤医
  尽管发达国家医疗事故不少,但绝大部分国家都不会出现因纠纷而起的“医闹”、伤医等恶性事件。究其原因,专业的处理程序,通畅的申诉渠道、合理的赔偿制度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加拿大,严格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使得“非常规维权手段”毫无优势,不仅难以获得赔偿,还会适得其反。
  无论美、德、加、日,都设有完善的二级处理程序。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会首先选择第三方调解机构处理,相比较法律诉讼,这种方式的优势十分明显。德国医院协会主管梅耶尔解释说,一是时间短,在德国如果走法律途径一般要3~5年,甚至10年,而调解用时不到1年。二是免费用,各种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支出;三是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患者和医生在调解处的安排下进行对话协商,共同讨论责任和赔偿数额,不会留下恶性后遗症。调解成功后,患者通常可以获得几千至几十万欧元的赔偿。所以,尽管德国每年医疗事故近20万起,法律起诉的只有4000多起。
  若调解不成,也可选择走法律程序。在日本,遇到致死医疗事故,家属多会选择诉讼。由于日本社会对错误容忍度低,一旦医院被判有罪,基本就只有关张一条路了。为了保证诉讼证据的真实性,美国规定,医生对病人治疗的具体方案内容和细节、使用的药品等,全部交由第三方保管,因此不会出现相互质疑证据不实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四个国家都很好地实施了医疗保险政策。在美国,基本所有医生都会购买医疗保险,且是所有险种中最贵的。在日本、德国、加拿大,医院和医生也会主动投保。如此,不仅医院和医生有了保证,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也能获得相对令人满意的赔偿。
  舆论和法制环境,我们都有欠缺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生命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相比较上述国家,我们在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方面都有欠缺。舆论上,媒体报道多关注对患者的不公,却较少剖析看病贵、看病难的深层原因,对于医学局限性的认知也普及不到位。“关注患者困难的事不是不能报,但过于注重细枝末节,却忽略深层原因的做法,容易诱导公众将问题责任转移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并由此造成医患间的对立。”
  法制方面,一是普法不能自行。“我国法律对暴力行为有惩治规范,但在社会舆论的同情下,经常导致法律执行力大打折扣,进而变相刺激了患者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其二,我国大部分医院没有主动投保的意识,他们过于关注“投100万只赔80万”值不值的问题,却忽略了医疗责任保险化解纠纷、缓解医患冲突的作用。
  2015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王启仪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意外险实施的建议”。邓利强认为,要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需要国家、医院和患者三方共同努力。首先,国家应当推出政策给医疗责任险和医疗意外险降税,使其成为一种低成本保险;其次,仿照交强险,强制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最后,患者作为医疗行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也应当投保医疗意外险,以保证在医院无过错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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