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8时许,G60沪昆高速枫泾收费站执勤民警在对一辆未悬挂车牌的入沪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主持有的临牌为伪造临牌。经询问,该临牌是车主从浙江某4S店李某处购得。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挖出一个地跨沪、浙、湘三地,“印制、推介、销售、寄递、使用”全链条、全环节的伪造、买卖临牌犯罪团伙。
民警经调查发现,2015年6月起,赵某开始从陈某的制假窝点处购买大量空白临牌、机动车登记证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多枚印章,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通过伪造、自行加盖公章、套打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有效期等方式,伪造临牌并销售给下家胡甲、胡乙等人。
案发后,公安部门共计查获盖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临牌近22000张,盖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36本,以及各类印章65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胡甲、胡乙、郑某、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伪造证件、印章的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节,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甲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胡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后,胡甲、胡乙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上海一中法院裁定驳回胡甲、胡乙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