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象网

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微信关注
天下好货一手掌握

教练图省事让女学员独自驾车 返程出车祸致1死1伤

   2017-08-14 2350
核心提示: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时,教练对学院有监管和保护义务,决不允许学院族自驾车上路,可是永宁某驾校一名教练却为了省事,让一名女学
         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时,教练对学院有监管和保护义务,决不允许学院族自驾车上路,可是永宁某驾校一名教练却为了省事,让一名女学员独自驾车返回驾校,结果行驶途中出事了。8月11日上午9点,永宁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某驾校教练,以及女学员王某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冯某今年30岁,是永宁县某驾校的教练,5月29日下午,冯某在指导学员练车后,由于嫌麻烦,就让没学几天的王某独自从训练场地驾车返回驾校停车场,“这个学员一没驾驶机动车的经验,第二她没有单独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更重要的是对教练车的性能根本还不熟悉,所以她驾车没多久,到一个加油站的转弯处时,正好有两名刚刚收工散步的民工经过,王某一紧张,操作不当让车子失控就撞了上去。 ”永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定国告诉记者,事故导致两位民工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重伤。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方认为,教练车的用途是供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允许单独驾驶,而应该在教练的指导下共同进行,而该案中,教练员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但鉴于案发后,由于涉事驾校也采取了紧急补救措施,积极赔偿了伤亡人员的家属,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量刑方面也将予以考虑。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学员学习驾驶应在 

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永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定国认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是教练员而不是学员,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导致,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亦应由教练员全部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学员驾驶教练车都属无证驾驶,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期间,只要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有教练随车指导都是合法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教练员及驾校就应该承担责任,并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约定赔偿。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互联网转载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1elephant.com/news/show-11535.html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582117289@qq.com。
 
更多>同类防护头条
  • 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防护头条
点击排行
信息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快速投稿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

微信公众号:壹象网
微博:壹象网

鄂ICP备15023168号公网安备4201030200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