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丽美容美发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市奉贤区人丽美容美发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罚款38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12676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人丽美容美发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朱健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310120MA1LL2Q54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朱健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6月10日起,于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54号-1号经营店招为“震轩”的美容美发店,对外提供美容美发服务。 2019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其位于二楼的美容区域产品储藏架上查见“NEMIF BEAUTY冰叶花黑头导出套装”未拆封产品1盒,外包装标注“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盒底”、“2014-05-05,2017-05-04”字样,同一货架上查见已拆封同款产品套盒5盒,外包装用签字笔写有客户姓名,且印有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位置标签均查见人为撕毁痕迹。 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 “去黑头”美容项目产品,美容项目均以预付形式销售,售价3800元/疗程,每个疗程需要消耗上述产品10盒。执法人员查见的6盒“NEMIF BEAUTY冰叶花黑头导出套装”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均为“2014-05-05,2017-05-04”,2018年,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提供购买了上述美容项目的消费者使用。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190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3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3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