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帽30元、劳保鞋70元、劳保服100元,共计200元。”福建省龙岩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陈某至今保存着一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押金条。调查发现,部分工程、制造行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强制职工入职时交劳保用品押金。不交押金,工人非但领不到安全帽等劳保用品,还将面临难以入职的风险。(7月12日《工人日报》)
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是保护工人们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质量合格的劳保用品,可以有效防范部分安全生产风险,反之则是让工人们用生命“裸奔”。然而在现实中,收取劳保用品押金是不少企业的普遍做法。据媒体披露,企业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稳定职工队伍,降低工人流失率,企业将押金的退还条件与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挂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工人队伍;另一方面,是让职工为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买单,如有安全帽破损或领用、退回时编号不一致等情况,都会造成押金有去无回。
无论是发补贴让工人自购安全帽,还是强收安全帽押金,都是企业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由此可见,为职工免费提供或更换已损坏、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决不能“讲条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企业必须增强法律意识,算好“责任账”,不折不扣地履行提供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的法律义务。对于部分企业在发放劳保用品方面搞变通、甩责任、转嫁成本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面对违法收取押金、发放劣质劳保用品的企业,要依法投诉维权,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