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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大厅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2021-08-18 1760
核心提示:根据《昆明市呈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强化近期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要求,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呈贡区政务服务工

  

根据《昆明市呈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强化近期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要求,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呈贡区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现将呈贡区政务服务大厅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进入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请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现场管理,规范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并扫描健康码,无法扫描健康码的,需要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进入政务服务大厅,不得大声喧哗与插队,接受现场工作人员调度;


二、在政务大厅内办事必须保持1米以上健康安全距离,排队等候;


三、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办事人员(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人员不得进入政务服务大厅;


四、倡议通过“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审批”方式办理业务,避免人员聚集造成交叉感染。


请广大企业和群众支持和配合,共同守护好全区疫情防控的良好局面。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服务电话:0871-67483688


特此公告。


呈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除此之外


云南发布婚姻登记新要求


至少提前1天预约申请!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


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云南省民政厅对


全省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了新要求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云南省民政厅要求全省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登记总量控制,并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当事人应至少提前1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预约申请。


据了解,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印发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并结合云南省工作实际,要求全省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个人防护安全和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窗口容量、场地大小、人员配备等因素,实行登记总量控制,合理确定每日办理的登记总数,并按照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电话或微信、网络等方式,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当事人应至少提前1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预约申请。对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优先预约。各婚姻登记机关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将防疫工作要求及疫情风险向预约登记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告知提示,提醒其谢绝亲朋好友陪同并做好个人防护。


更为重要的是,疫情防控期间,各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暂停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推迟、减少相关会议和大型活动。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关于印发全国婚姻登记机关


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


原文如下


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


(第二版)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制定《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第二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参照要求。


二、领导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婚姻登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员配备,保障防控物资,保证安全秩序。


(二)建立应急预案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对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三、工作流程


(三)实行登记总量控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窗口容量、场地大小、人员配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每日办理的登记总数,并按照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电话或微信、网络等方式,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当事人应至少提前1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预约申请。对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优先预约。


(五)强化提前告知程序


实施预约登记制度的地区,应当提前公告告知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的条件、登记流程、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等,尽量缩短婚姻登记当事人现场办理时间。


(六)实行分时段登记制度


各婚姻登记机关应制定每日登记计划表,按照同一窗口不同业务之间设置合理时间间隔的原则,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安排在不同时间段分时登记,并提前告知婚姻登记当事人具体登记办理时间。


(七)暂停提供部分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暂停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推迟、减少相关会议和大型活动。


四、防控措施


(八)加强防控物资配备


各地民政部门要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测温枪(体温计)等必要防控物资,满足日常防控需要,保障婚姻登记机关在疫情期间能正常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九)加强员工个人防护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疫情防护教育培训,积极动员所有进入办公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做到应接尽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人员在岗期间须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勤洗手、多饮水,工位保持安全间隔,并与婚姻登记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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