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4裁量档次2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3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9裁量档次3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裁量档次2档,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人民币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