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为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此前,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国内部分医务人员遭遇职业暴露后难以得到充分救济,对医务人员的个人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2016年发表的《中国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与防护工作的调查分析》一文称,全国多家医院、科研机构和研究者对全国13个省份158所不同级别医院的职业暴露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共发生职业暴露事件11116例。锐器伤在各类职业暴露类型中占96.76%;职业暴露人员职业分布中,护理人员占53.90%,医生占21.31%;职业暴露人员科室来源主要为普通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等;引起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器具主要为注射器、头皮钢针、手术缝针等,高危操作包括静脉注射、针头丢入利器盒、手术缝针、采血、回套针帽等。
如何保护医护人员?暴露后又该如何界定权责?谁来帮医务人员解决心理上的“阴影”?
明确职业暴露防护中 各方主体的责任范围
我国著名卫生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是《若干规定》的参与人之一。王岳表示,调研团队以厦门市护理学会对2018年3个月内厦门市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现状进行的调查结果为重要立法依据,厦门全市总计13家三级公立医院的11201名医务人员接受匿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916人发生过针刺伤,发生率为8.18%,足见厦门一地的职业暴露严重程度。
王岳认为,《若干规定》的主要特色是明确了职业暴露防护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范围,从人、财和物上保障医疗卫生场所中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处置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首先,《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全面负责”。此外,第三条、第四条均提到“建立制度”“资金和人力保障”等内容。王岳解释,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外部有统一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单位,内部有第一责任人统筹规划,做到“寸寸土地有人守,件件事情有人管”。对于漏报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五条更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自己在职业暴露事件报告方面的相关义务。
王岳表示,本次立法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主体部分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联动的单元,包括职业安全预防体系建构、暴露后紧急处置以及暴露事件的报告机制3大部分,每一个部分还可细分。
例如,职业安全预防体系由岗前安全培训、应急处置预案(职业暴露监测、隐患排查等)、明确应急处置的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提供防护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的投入等构成。如《若干规定》第九条第1款确立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门应急处置部门或者人员”制度。通过专职人员来负责预案,能够保证有“明确的人”知道“如何及时应对”,从而在第一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医务人员的损伤。
再如,暴露后应急处置中,“及时组织检查”“职业暴露风险下的调岗权利”“医疗机构开展心理疏导”等从多方面筑牢暴露后紧急处置体系,从而保障卫生职业暴露受害者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