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2月14日电 (况玉)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关切,进一步凝聚推动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共识,12月14日,青海省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5件办案效果较好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本批民事监督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合法权益相关的析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同时也是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充分履职的缩影,具有良好引领和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文与荣某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陈某文与荣某英系同居关系。2017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价款43万元,首付款20万由荣某英出资5万,陈某文出资15万。剩余23万元在荣某英名下办理贷款,二人共同偿还。房产登记在荣某英名下。2021年2月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就案涉房屋产生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陈某文仍不服,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房产分割计算方式错误,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家事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充分发挥检察和解定分止争的作用。本案系同居关系引发的析产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矛盾仍未化解,一方面是因案件本身存在“法结”,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心结”,如检察机关径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以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只会让当事人陷入诉累中,并不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在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先行开展检察和解的建议,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及第三方中立地位的优势,帮助各方找到利益平衡点。最终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化“法结”解“心结”,定分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
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海某钢构公司对海北某旅游公司的案涉项目进行施工。2016年1月,青海某钢构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魏某。2017年9月案涉工程交付海北某旅游公司使用。因海北某旅游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海北某旅游公司仍不服,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具备实质性化解的条件,应延伸服务,促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