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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4-02-23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1050
核心提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绿岛”项目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共享治污、集中治污,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指南》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徐越

电  话:0551—6277537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0日

———————————————————————————————————————————————————————————————

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和规范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安徽省“绿岛”项目库的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类“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12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 471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守法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3.2 工业废水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3.3 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

为2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2家及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等。

3.4 集中预处理

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污染物(污水或固体废物)收集后输(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预处理处置的方式。

3.5 同质废水

生产工序中排放的污染因子基本相同、污染物浓度在同一量级或处理范围内的废水。

4 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点(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高新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并严格履行环评等相关审批及验收手续。贮存设施应远离环境敏感区,按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设置防火、防雷、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在排放口、在线监控设备、处理设施等关键位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进行项目管理,做好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厂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4.2 收集范围

项目收集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在园区或集中区范围。

收集对象为项目所在园区或集中区内有电镀、印染等工序的中小企业同质废水,中试孵化和科研基地内实验室废水或其他类型中小企业需要自行预处理的工业废水。

4.3 建设规模

根据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项目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废水排放现状,结合近远期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

4.4 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周期应在一年内,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5 建设内容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出水排放系统等。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项目的总图设计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污水厂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据污水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

4.6 标识要求

(1)污水处理厂设施标识

污水处理厂处理设备、管道、进水口及出水口(排放口)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识别标志,对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绿岛”公示标识

在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绿岛”项目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或平面固定方式固定设置“绿岛”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绿岛”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服务范围、环境效益、运营单位、监督举报途径等文字信息。

5 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

明确对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废水处理措施、废气处理措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地面防渗措施等,确保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明确工业废水处理后尾水去向,根据尾水去向明确项目需达到的出水水质。尾水直接排放的,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A标准及行业污水处理尾水排放标准,巢湖流域工业废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应满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尾水排放至下游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满足下游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明确对工业废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订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装置,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办法、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

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定期监测设施进水和出水水质,防范环境风险。明确进水水质突变、设备故障的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

涉及GB 8978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的,应通过专用管道输送至“绿岛”项目。

6 工程施工要求

工业废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施工安装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有关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7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7.1 建立运行机制

工业废水处理厂项目应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渠道,组建专业运维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运行管理。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程进行操作;落实专人负责制,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设施运行与水质监测记录。

确保污染处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不得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7.2 加强监测管理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设施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绿岛”项目可同服务对象约定进水水质监测的因子、方式、频次、点位,保障数据真实可靠。

7.3 推进信息化管理

工业废水集中预处理项目自控系统设计应采用一个开放式结构体系的自动化系统,将系统与设备有机结合用于监控生产。将信息流扩展到整个生产过程,利用企业的其他信息将工厂各车间连接成网络,从而实现过程控制数据与信息方便可靠地在PLC与外部设备之间交换。

7.4 完善监管制度

完善项目监管制度,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定期反馈“绿岛”项目运行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年度环境报告;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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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绿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安徽省“绿岛”项目库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类“绿岛”项目。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绿岛”项目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现行有效版本。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3.1 绿岛

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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