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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9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解读来了~附全文

   2024-03-21 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160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一、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出了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


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


一、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出了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需要通过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2021年6月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也需修改《条例》来适应上位法。我省《条例》于2007年3月制定,2017年7月完成首次修订,2019年9月进行过一次修正,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依然面临较多严峻问题,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新修订的《条例》于2023年7月26日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条例》共六章57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切合实际的法规性制度安排。二是总结提炼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特色做法,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创新成果、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吸取事故教训、聚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加以规范解决。四是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配套规定,解决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三、新修订的《条例》对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责任制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是抓好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条例》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具体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严格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


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重点依法查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交叉不明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防止监管责任出现空档。


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等。


四、新修订的《条例》对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哪些安全生产职责?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基础作用,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以及相关程序。


五、新修订的《条例》在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有哪些规定?


当前,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缺失、安全技能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业人员“三违”行为是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普遍成因。为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一线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作出规定,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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