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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沿海防护林管理办法实施 禁非法修建筑物

   2016-01-15 2860
核心提示: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在泥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在岩岸地区
       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在泥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在岩岸地区,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 坡面。近日,《日照市沿海防护林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北起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白马河口,南至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绣针河口均须按上述标准建设沿海基 干林带。《办法》自2016年1月5日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沿海防护林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不改变原来的权属主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沿海防护林内的宜林地,由林地使用者按照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负责造林。并坚持科学规划,大力推行营造混交林。

在沿海防护林内,禁止从事砍柴、放牧、修坟、采石、挖沙、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非法修筑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对已在沿海基干林 带内非法修筑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恢复森林植被。同时,禁止在沿海防护林规划范围内新开挖池塘。对原毁林开挖的池塘,应当逐步回填造林。

《办法》还规定,沿海防护林内的林木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对沿海防护林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破坏沿海防护林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防护林标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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