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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保障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2016-01-21 2660
核心提示: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通知强调,有效保障符合条件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通知强调,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卫计委表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中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 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对此,通知要求,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

  通知明确,要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 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

  通知强调,要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就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通知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 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 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通知称,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 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 时救助。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 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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