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出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为建筑工人织起了“防护网”。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截止今年1月底,全市建筑业参保单位已达2126家。
建筑业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户外高空作业居多,加之生产周期长,安全问题突出,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的薄弱区。《办法》的出台,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常态化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 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均可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人工工资总额)为缴费 基数进行参保,费率则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全国基准费率分类执行,其中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为1.3%,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 他建筑业为1.1%。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台州市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人力社保同财政、地税、住 建、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相互沟通,及时互通建设项目报批情况和参保情况等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积极协调,共推建筑业工伤 保险实现大联动,并进行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同时,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数量、建设项目和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摸底,听取相关劳动者的意见建 议。对于未按要求参保的建筑企业,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予以严厉惩处。未按规定参保落实安全措施的,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建设施工项目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 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