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了政府职责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义务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提出了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对女职工禁忌 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订立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 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
《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此款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保护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
四、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1、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体现了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
2、孕期保护。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在产假方面,根据我省省情,进一步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
3、哺乳期保护。规定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
五、规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等。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