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安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办法 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