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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温劳动保护检查启动 防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2016-06-28 2020
核心提示:  高温、湿热天气,在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究竟享受怎样的劳动保护?从25日起至8月31日,全市范围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及用人

  高温、湿热天气,在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究竟享受怎样的劳动保护?从25日起至8月31日,全市范围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用工和社保法律法规专项检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 含),除要免费提供防暑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外,还应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 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的天气。据悉,今夏高温劳动保护检查,重点为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 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以及大量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暑期工)的制造、酒店、餐饮、服 务等行业的用人单位。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遵守工时制度和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按规定发放高温 津贴情况;顶岗实习学生(暑期工)招用途径和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等。

  高温天,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 间呢?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时,全天安排劳 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而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37℃以下(不含)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紧急处理的,不适用这 些规定。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期间,应按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应 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而扣除或降低工资。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部门24日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作业,而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及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而扣除或减少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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