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贵阳市将就《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据悉,《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颁布施行,至今已近十年,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起到积极作用,但目前该办法中措施不具体、方法已过时等问题突出。
另外,2013年起,贵阳市开始实施“史上最严”的空气质量新国标,同时,贵阳市现阶段大气污染呈城市扬尘、汽车尾气和工业烟粉尘协同作用的主要特征,国家和省级层面考核空气质量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进入了新形势。
近日,贵阳市生态委和贵阳市政府法制局,正式对外发布了《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草案中提出了建设城市通风走廊、新建住宅区逐步实现集中供热、拒绝机动车排放抽测要被处罚等多项新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记者从贵阳市生态委了解到,8月2日,贵阳市将对《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举行立法听证,听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市民可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贵阳市政府法制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委报名参与听证,报名时间于7月15日17时截止。
市民也可以通过市生态委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名咨询电话:87989297(贵阳市政府法制局)、85981363(贵阳市生态文明委)。 (杨林国)
听证会 重点围绕这些方面
贵阳将建
通风走廊
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城市 建设、自然气候条件、山地、水系、绿地系统和风环境的现状,预留、控制风流空间,建设以环城林带、各绿化节点为过滤网和以带状绿地、峡谷地、水系、道路等 为廊道的三级通道,两层滤网的城市通风系统,促使城市区域内部与外部空气流通,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排污企业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且保证正常使用,接入市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证据。
重污染天气
需提前预警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等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预警,科学处置。
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可以会商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治应急机制。
污染严重时
学校可停课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按照预警分级标准执行下列应急措施:
蓝色预警时,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引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
黄色预警时,执行蓝色预警应急措施,工业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土石方或者拆除建筑物,增加施工工地或者城市道路洒水抑尘次数,禁止焚烧秸秆、融化沥青、焚烧垃圾。
橙色预警时,执行黄色预警应急措施,中小学、托幼机构停止户外活动,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作业,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次数,建筑垃圾车辆停止营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红色预警时,执行橙色预警应急措施,统筹安排社会资源,增加工业企业限产或者停产次数,停止审批大型户外活动,中小学、托幼机构停课,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这些咋处罚
请你提意见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00元罚款: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进入禁止、限制或者临时交通管制的区域、路段行驶的;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或者在接受监督抽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经营户未按照规定清洗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的;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畜禽屠宰经营厂(场、点)未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排放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