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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应否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2016-07-19 1610
核心提示:防护
       张某与一家化工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车间从事生产。由于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厂为所有职工购买、发放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不久前,张某在工厂工作不顺心,遂向工厂提出辞职,要求解除还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工厂虽然同意她的辞职要求,但却以一套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期为3年,而她只干了两年,该防护用品不得不被浪费为由,要她承担1/3的折旧费。张某对此表示质疑。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无需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一方面,为职工购买防护用品是工厂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就是说,基于张某这样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不仅她有权据此要求工厂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而且工厂自身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为她提供,所需费用必须从工厂“专项经费”中开支,这笔费用显然不属于“损失”,因此工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转嫁于她。
 
  另一方面,工厂无权向她索要补偿。《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并未承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她提前30日向工厂辞职的行为当属合法,公司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她承担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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