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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修订《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有了新“安全帽”

   2016-07-25 1710
核心提示:  记者23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新增了从业人员权利和

  记者23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新增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从业人员享有9项权利: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了解作业 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安全帽”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从业人员需履行6项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 统一指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本岗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行《条例》规 定,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则变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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