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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最高罚20万

   2016-08-25 1950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安委办获悉,8月10日至11月28日将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初步判断为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将进
   记者从市安委办获悉,8月10日至11月28日将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初步判断为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将进行检测检验,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严格处罚。
  本次整治重点领域为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电力、冶金及制造加工等。重点整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培训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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