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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拟加强内地与香港股市联通机制 提三项改变

   2016-08-29 1860
核心提示:  26日,中国证监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26日,中国证监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6月,为规范沪港通业务,中国证监会颁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下称《沪港通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批准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称深港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在京表示,由于《沪港通规定》仅规范沪港通,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后,该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证监会拟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互联互通规定》)。
  据悉,《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张晓军进一步指出,《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
  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
  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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