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局长霍红义介绍说,我省现行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2007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存在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全面修订。
经过多次研究修改,《条例(修订草案)》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特别规定。其中,道路交通运输要求经营单位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并且动态监控数据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明确了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要求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等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七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