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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女士办健身卡一次没用退卡被拒绝

   2017-02-20 1670
核心提示:报名培训学校后,中途退了学,可剩余费用却得打折退、甚至不退;办了健身卡后,一次没用要求退卡退费却被拒绝。要么是打折退费,
         报名培训学校后,中途退了学,可剩余费用却得打折退、甚至不退;办了健身卡后,一次没用要求退卡退费却被拒绝。要么是“打折退费”,要么是要扣除一笔“管理费”再退……

近日,新文化报接到多位读者反映“退费”时遇到的问题。在商家那边,往往以协议或内部规定中有“学习超过1个月不予退款”“会员卡一经售出不接受退卡”等为由,拒绝消费者退卡退费请求。对此,消费者质疑这是霸王条款。

案例1

消费者:

健身卡“未开卡”要求退费遭拒

  长春市民唐女士家住东岭南街附近,去年底,她获知附近要开一家健身会所,因为考虑到离家较近,她就在这家当时尚未开业的健身会所办了一张“黄金卡”,花了1500元。当初办卡时,健身会所正在装修,尚未完工。

“年后健身会所装修完毕,我去了几次发现里面的装修味儿很浓,身体受不了,所以就考虑把卡退了。”唐女士说,“我这卡没开,一次没用,但与会所沟通退卡一事时,对方却不同意。”

唐女士认为,她交钱办卡后,在没有开卡使用的情况下,健身会所不同意其退卡退费的做法不合理。

健身会所:

协议里规定因会员原因不退卡

  18日,新文化记者联系到唐女士办卡的长春威特斯健身会所南关分所,店长秦先生表示,在消费者办卡时,会所方面会出示一份入会协议。协议里有明确规定:“当会员购买会员卡时,请慎重考虑。会员卡一经售出,会所将不接受因会员原因而产生的退卡或退款。”

对于消费者所质疑的事情,秦先生表示,将跟老板沟通一下,再给予进一步的回复。

案例2

消费者:

书法课中途不上了 剩余学费“打折退”

  长春市民黄先生的孩子,去年在长春光明艺术学校报了书法课程,交费时,黄先生并没有一次性交太多。“原来是一次性交十次、八次课的费用,后来一次性交了3000多元,再后来,硬笔改软笔,又交了1000多元。”据黄先生介绍,书法课是70元/次的收费标准,之所以一次性交了几千元,也是考虑到打算让孩子长期学。不过,由于他本人工作的原因,要经常出差,顾不上孩子上书法课这边的事情,所以就想跟学校方面商量退费。

“对方起初说按照财务规定是不能给退费的。”黄先生说,“按照校方的规定,交费后1个月内申请退款的,按照9折退;超过1个月的,再申请退款则不予支持。”他跟校方多次商量,后来得到的结果是,可以部分退费,“打8.5折”,也就是说,原本3000余元未使用的学费,打折后退回2600余元。

艺术学校工作人员:

学员报名交费填表前 已提前告知退费规定

  按照黄先生所提供的联系方式,17日,新文化记者联系到了长春光明艺术学校的一位工作人员贾女士。

据介绍,之所以有打折退款或不退款的规定,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学员报名交费后,需要给其排课,把老师的课时段给排出来,一旦出现有学员中途退出,就会涉及到重新排课等人力、物力成本支出;

其二,这对学员连续的学习也是一种督促。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学员家长报名交费填表前,对于相应的退费规定都是有提示和告知的。

消协点评

预付款不退涉嫌霸王条款

  新文化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健身会所、艺术学校有关学员交费后退卡退费的事情,有协议或是内部规定进行要求,比如“会员卡一经售出不接受因会员原因而产生的退卡或退款”“超过1个月不得要求退费”等条款,且都属于格式条款(即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先交款后消费,属于预付款性质,按照有关规定,消费者违约造成赔偿,只能以填补商家损失为限,预付款不退实质上涉嫌霸王条款。”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钟萍认为,如果是消费者违约,那么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要看双方有无约定,无约定的话协商解决。案例中健身会所、培训机构等制定格式条款,规定超过多长时间不得要求退费,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毕竟经营者已无需履行未来的教学、服务义务,因此这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就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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