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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依法取缔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的活动

   2017-05-07 1600
核心提示:中新网5月5日电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5日表示,《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
 中新网5月5日电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5日表示,《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求社会智库对其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进行公开。

民政部:对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依法取缔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 图片来源: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今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二季度相关工作安排,并解读民政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会上,有记者提问,社会智库作为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在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方面,国家有何具体措施要求?当下我国社会智库还处起步和探索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比如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困难,《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政策和措施?

李波解表示,《意见》强调依法加强对社会智库的监督管理,完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工作协同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意见》要求社会智库对其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进行公开,公开信息不规范的,由民政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同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

他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这些监管措施,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

他介绍,《意见》从支持社会智库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拓宽筹资渠道、完善人才政策、支持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一是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上,要求要依法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

二是在拓宽筹资渠道上,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智库开展研究咨询活动。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

 

 

三是在完善人才政策上,明确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

四是在开展国际交流上,支持社会智库依法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支持具备国际视野、政治可靠、德才兼备的社会智库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智库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参与公共外交和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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