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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儿童从无防护人形天桥摔落 施工方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2016-07-22 1610
核心提示:天桥
       摘要2015年12月底,在合肥市包河区某路段,一名幼儿从没有防护的人行天桥跌落,事故造成一名不满两岁男童小军受伤。孩子的父亲称之所以孩子从天桥直接掉落到马路上,正是因为该天桥上有好几处没有安装防护玻璃。
 
       7月21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从人行天桥跌落的事故案件。2015年12月底,在合肥市包河区某路段,一名幼儿从没有防护的人行天桥跌落,事故造成一名不满两岁男童小军受伤。孩子的父亲称之所以孩子从天桥直接掉落到马路上,正是因为该天桥上有好几处没有安装防护玻璃。
 
       小军的奶奶称,当天下午,她带着小军在某路段的的天桥上行走,在走下天桥的右侧扶手处没有玻璃,小军自己在前面跑,她跟在后面,正说着孩子等着奶奶,结果小军在前面一头栽了下去,小军摔下去的位置距离地面大约四五米的高度,小军当场摔晕,满脸是血。随即孩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因就责任划分及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孩子的监护人将该跳桥的发包方和管理者告上法庭。
 
       发包方在庭审时辩称,其发包的该工程施工标段,系A公司施工,该工程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尚未竣工,同时,发包方和A公司的有明确规定,如涉案事故与该工程有关,发包方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A公司认为,事发路段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无法确定事发时是否存在玻璃缺失的情况,小军称其从天桥上掉落无事实依据,且和伤情明显不符,另小军系不满两周岁的幼儿,不论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过程,其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对小军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道路工程施工方,在工程尚未竣工前应对该道路工程承担管理责任,事发的天桥因护栏玻璃缺失导致小军从护栏处跌落,造成人身损害,其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小军为完全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未满两周岁的小军在天桥上行走、玩耍,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小军为不满两周岁的幼儿,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恤弱者、兼顾公平,法院酌定A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小军各项损失合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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